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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兴汇汽车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16 15:52:00  浏览次数: 684

2019年9月1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东莞市兴汇汽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东莞市望牛墩组织召开了《东莞市兴汇汽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意见如下:

  1. 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兴汇汽车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38号101室(北纬23°01′51.35″,东经113°38′01.67″)。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3833m2,建筑面积4055m2,项目西北面隔18m为东莞龙跃永磁科技有限公司,隔74m为出粗屋;东面紧邻不知名场地;南面隔18m为望洪路;西面隔4m为新华艺建材。主要生产设备焊接机2台、手磨机2台、喷检2把、水帘柜2个、烤箱2个、空压机1台。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绿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完成了《东莞市兴汇汽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望牛墩分局于2019年8月7日审批同意,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14232号。该建设项目于2019年8月开工建设,2019年9月建设完成。

    (三)投资情况

    该建设项目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为东莞市兴汇汽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 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基本一致。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水帘柜喷漆经收集后交由零星废水处理公司处理,不外排,不会对项目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二)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莞市望洪污水处理厂处理,预处理后满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

    (三)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粉尘经配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浓度限值。喷漆、烤漆VOCs有组织部份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标准限值。                                                                                    

    (四)采取适当降噪、隔声措施,使项目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3. 验收监测结果

    项目喷漆、烤漆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总VOCs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总VOCs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焊接、打磨工序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厂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

  4. 验收结论

    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5. 建议和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亦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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