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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迁扩建项目

发布时间:2019-09-25 15:52:00  浏览次数: 679

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建设项目在东莞市厚街组织召开了《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迁改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迁扩建项目由“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官美厦”迁到“东莞市厚街镇涌口社区河滨路一巷2号”(北纬22°55'16.40",东经113°37'30.72")建设。迁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3500㎡,建筑面积3260㎡,年加工生产珍珠棉80吨。主要生产设备有喷棉机2台、搅拌机1台、贴合机3台、锄切机1台、造粒机1台。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于2001年12月填报了《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08年5月19日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编号:东环建【2008】0540号),同意建设。

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完成了《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厚街分局于2019年5月13日审批同意,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7078号。

(三)投资情况

工程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为东莞市厚街润信包装制品厂迁扩建项目整体项目

二、工程变动情况

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没有生产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水,补充水量为270m3/a。

(二)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东莞市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东莞市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至东引运河,对东引运河水质影响轻微。

(三)项目对生产设备噪音采取的降噪措施:除选用低噪声设备外,生产车间应按照机械加工车间规范设计,采取合理的安装,合理布局噪声源,并设置减振底座进行降噪处理,且对于噪声较大的工序避免在夜间操作,车间的门窗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铝合金或双层门窗结构。 再经过自然衰减,并在做好管理的同时能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夜间5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熔融、喷出、复合、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组织废气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无组织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五)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时清理运走。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经过造粒机重融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项目将废活性炭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验收监测结果

(一)废气

项目熔融、喷出、复合、造粒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噪声

厂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验收结论

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六、建议和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亦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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