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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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东莞市思鼎硅塑制品厂建设项目在东莞市望牛墩组织召开了《东莞市思鼎硅塑制品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思鼎硅塑制品厂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五涌村望洪路(北纬23°2′19.42″,东经113°38′23.45″),属于新建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约为2600m2,筑面积约为2600m2,主要从事硅胶奶瓶的加工生产,预计年产硅胶奶瓶15万件,年加工模具50吨。设有挤出成型机9台、自动冲孔机1台、手动冲孔机6台、注塑机3台、烘箱4台、空压机2台、CNC6台、火花机6台、钻床5台、磨床4台、喷砂机2台。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思鼎硅塑制品厂于2018年12月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东莞市思鼎硅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4月1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望牛墩分局的审批,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4331号。于2019年4月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东莞市思鼎硅塑制品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6月5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望牛墩分局的审批,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8628号。
(三)投资情况
工程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为东莞市思鼎硅塑制品厂整体项目。
二、工程变动情况
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项目没有生产性废水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水喷淋塔,塔底设水喷淋循环水池。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生活污水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管网引到东莞市望洪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边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三)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将刷胶、挤出成型、检验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采用集气风咀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率约95%,处理效率约为90%)。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率约95%,处理效率约为90%),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可以接受。刷胶、烘烤、挤出成型、检验工序产生的VOCs,约有5%为无组织排放,项目对车间周边加强机械通风,由于产生量较少,在加强机械通风的情况下,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项目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采用集气风咀收集后经水喷淋+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率约95%,处理效率约为90%),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约有5%为无组织排放,项目对车间周边加强机械通风,由于产生量较少,在加强机械通风的情况下,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厨房油烟采用高效静电型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高效静电型油烟净化器处理效率为80%,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后排放浓度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项目将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使用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五)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PP/PPSU塑料边角料及硅胶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和不含油金属碎屑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公司处理。项目产生的废容器罐、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机油、含油金属碎屑和废活性炭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四、验收监测结果
(一)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刷胶、烘烤、挤出成型、检验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总VOCs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总VOCs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喷砂工序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测点位置厂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验收结论
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六、建议和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亦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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