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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6 18:01:00  浏览次数: 1823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8月8日,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公告,决定在我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有关负责人对公告进行了相关解读:

执行范围:由现在的珠三角9市扩展到广东省全省域21个地级以上市

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被纳入经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控制区。根据环保部2013年公告,我省珠三角地区9个市的钢铁、石化、水泥等三个行业已按环保部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考虑到粤东西北地区近年来空气环境质量形势日趋严峻,为实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达到空气质量整体改善的目的,本公告将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从现在的珠三角9市扩展到广东省全省域21个地级以上市。

执行时间:新建项目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自2019年1月1日起,石化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6月1日起

对于现有企业,考虑到非珠三角地区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过去没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需要预留提标改造时间;珠三角地区虽然已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由于本公告在环保部2013年公告基础上新增了控制指标,亦需要预留提标改造时间。因此,钢铁、水泥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定为2019年1月1日起。

对于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根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实施情况,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定为2019年6月1日起。

执行项目:在现有基础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充分可行的

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基础上,本公告对全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一是珠三角以外地区首次纳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范围;二是珠三角地区9个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控制因子进一步扩展: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要求,钢铁行业现有企业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要求,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环保部2013年公告已在全国内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5年多,实施效果良好。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2+26个城市(含北京、天津以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省的共计28个城市)全面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综合国家及有关省市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情况,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实际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实施新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充分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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